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環保領域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6]378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新興產業重大工程包的通知》(發改高技〔2015〕1303號),著力提高環保領域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環保產業快速發展,我委決定組織實施環保領域創新能力建設專項,構建環保領域創新網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總體思路
為滿足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和環保產業升級發展的需要,針對當前大氣、水、土壤、固廢污染的突出問題,以及污染防治成套技術、裝備和材料的重大需求,按照堅持問題導向、防治結合、全過程控制和協同治理的原則,圍繞先進環境監測、污染治理、資源循環利用、環境修復等環節建設布局相關創新平臺,加強重大技術裝備及產品的研發和工程化,以提升環保產業的整體創新能力為著力點,推進我國環保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專項目標
未來2-3年,建成一批環保領域創新平臺,為環保領域相關技術創新提供支撐和服務。以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著力點,通過建立和完善環保領域的技術創新平臺,集聚整合創新資源,加強產學研用結合,突破一批關鍵共性技術并實現產業化,促進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動力支撐。
三、專項建設內容和重點
(一)提升大氣環境污染防治能力
1、大氣環境污染監測先進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大氣環境監測儀器性能不穩定、可靠性不高等問題,建設大氣環境污染監測先進技術與裝備創新平臺,支撐開展污染源細顆粒物(PM2.5)、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氨、重金屬(汞等)等連續監測、現場快速監測,大氣環境質量多參數多污染物連續監測,石化、化工園區大氣污染多參數連續監測與預警,車載、機載和星載等監測,PM2.5、VOCs化學成分快速檢測、非CO2溫室氣體排放連續監測等關鍵共性技術、設備的研發、集成與工程化,提高我國大氣環境監測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備大氣環境污染監測裝備研發和可靠性試驗能力。
2、煙氣多污染物控制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化工、電力等行業煙氣污染控制技術難以滿足管理需求、一次細顆粒物污染治理技術薄弱等問題,建設煙氣多污染物控制技術與裝備創新平臺,支撐開展燃煤等煙氣多污染物超低排放、PM2.5和臭氧主要前體物聯合脫除及資源化、煙氣汞等重金屬與其它污染物協同控制、一次PM2.5高效凈化、寬溫帶高強度及低溫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業爐窯多污染物(常規污染物、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協同控制治理、煙氣凈化系統優化設計等技術、材料、工藝與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促進工業煙氣治理技術裝備升級。申請單位需具備開展工業規模煙氣多污染物協同/聯合控制技術研發、工程化試驗與集成能力。
3、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VOCs治理技術薄弱、關鍵材料和裝備運行可靠性低的問題,建設VOCs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創新平臺,支撐開展石化、包裝、印刷、家具、汽車和船舶制造、電子等重點行業VOCs源頭和過程控制,新型高效吸附、催化、低濃度VOCs吸附濃縮、高效蓄熱式燃燒、臭氧催化氧化、生物凈化、低溫等離子體凈化及組合治理、VOCs檢漏及預警等技術、材料、工藝和成套裝備的研發、集成和工程化,提高我國VOCs污染控制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備開展典型規模企業、工業園區VOCs污染控制技術和整體解決方案研發、工程化試驗能力。
4、移動源污染排放控制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機動車船保有量大、污染排放控制技術落后于管理和應用需求的問題,建設移動源污染排放控制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滿足下一代汽油車(國Ⅵ)排放標準的高性能材料及系統集成,新一代柴油車用顆粒捕集器載體、柴油機顆粒物及氮氧化物凈化、柴油機排氣升溫和排氣污染在線監測,船用柴油機顆粒捕集、排氣催化凈化系統等關鍵技術、材料和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高我國車船污染排放控制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有為各類車船發動機配套污染控制材料和凈化器研發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二)提升水環境污染防治能力
1、水環境污染監測先進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先進水環境污染監測儀器穩定性不高、壽命短的問題,建設水環境污染監測先進技術與裝備創新平臺,支撐開展水中多種重金屬監測、水中有毒有機污染物監測、生物毒素監測、水質毒性監測、生物監測及多目標物同步監測,新一代多參數水質和污染源連續監測裝備物聯化、便攜應急監測、連續監測系統遠程控制等技術、設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升我國水環境監測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備開展水環境污染監測技術、設備研發和可靠性試驗能力。
2、湖泊水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湖泊水體污染和富營養化較嚴重、治理技術裝備工程化水平低的問題,建設湖泊水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湖泊外源污染強化控制、城鎮黑臭水體污染治理、濱岸生態治理與修復重建、污染底泥治理及原位修復、藍藻控制,藍藻水華預警及應急處置、營養鹽調控、水力調控等技術、材料、工藝與裝備的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提高我國湖泊水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備開展湖泊水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整體解決方案、關鍵技術、材料、裝備研發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3、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處理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高濃度難降解工業有機廢水危害大、難治理的問題,建設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處理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高濃度有機廢水(廢液)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新型高效節能蒸發、低能耗濕式燃燒、生物強化和低能耗高效生物反應器、低能耗高效臭氧催化氧化、電解催化氧化、超臨界氧化等技術、工藝、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高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處理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有開展典型行業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綜合解決方案、關鍵技術、裝備研發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4、城鎮污水深度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不高、資源化利用率低、氮磷污染負荷大的問題,建設城鎮污水深度處理與資源化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城鎮及工業園區污水廠節能提標改造、新型高效水處理材料與藥劑、深度脫氮除磷、高級氧化、先進膜處理技術與組件、安全高效消毒、有價物質資源化、污水廠工藝智能控制、再生水安全評價,以及村鎮生活污水高效處理成套裝置、區域村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控系統等技術、工藝、材料和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升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與資源化技術水平。申請單位需具備開展大中型污水廠深度處理與資源化技術工藝、裝備研發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三)提升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能力
1、農田土壤污染防控與修復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農田土壤污染日趨嚴重、威脅農產品安全的問題,建設農田土壤污染防控與修復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農田土壤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快速檢測、污染源識別、風險評估、農藝調控、植物修復、微生物修復、原位鈍化/固定/生物阻隔、生態修復等技術、藥劑、設備的研發和工程化,保障農田土壤環境質量安全。申請單位需具有開展規模化農田污染防控修復方案、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能力。
2、污染場地安全修復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石油、化工、冶煉、礦山等污染場地對人居環境和生態安全影響日益突出的問題,建設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污染場地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與風險評估、強化氣相抽提(SVE)、熱脫附、等離子體修復、化學淋洗、氧化/還原處理、重金屬固化穩定化、重金屬電動分離、生物修復、地下水空氣注入/多相抽提/滲透反應墻、采樣測試、污染監控等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升我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有開展典型行業(工業園區)污染場地修復整體解決方案、關鍵技術、裝備研發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四)提高廢物處理處置與資源化技術水平
1、污泥安全處置與資源化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廢水處理設施污泥產量大、二次污染嚴重的問題,建設污泥安全處置與資源化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高效低耗預處理、低能耗壓濾脫水、低能耗深度干化、高效厭氧消化、綠色節能改性調理、工業污泥無害化、污泥資源化利用、污泥安全處置等技術、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升我國污泥處理處置與資源化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有開展污泥處理處置與資源化技術、工藝、裝備研發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2、垃圾焚燒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我國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焚燒處理技術裝備工藝穩定性不高、二次污染突出的問題,建設垃圾焚燒技術與裝備創新平臺,支撐開展先進高效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和其它熱處理、高效煙氣無害化處理系統、熱能高效利用系統、飛灰中二噁英解毒和重金屬穩定化、飛灰安全處置、焚燒爐渣安全利用、滲濾液處理和除臭、危險廢物工業爐窯共處置、衍生燃料制備等技術、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升我國垃圾焚燒技術水平。申請單位需具有開展垃圾焚燒設施及關鍵污染控制技術研發、工程化試驗能力。
3、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與資源化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針對畜禽養殖污染負荷高、排放達標水平較低的問題,建設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與資源化技術創新平臺,支撐開展畜禽養殖污水脫氮除磷高效處理、分散型畜禽養殖污水處理、規模化畜禽養殖糞便資源化利用、沼液沼渣和惡臭無害化處理處置、畜禽養殖與有機農業種植配套等技術、裝備的研發和工程化,提高我國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與資源化技術裝備水平。申請單位需具有開展大、中、小等養殖規模條件下污染治理技術、裝備的研發、系統集成與工程化試驗能力。
四、具體要求
(一)請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4號)、《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新興產業重大工程包的通知》的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和申報工作。
(二)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好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寫和備案工作,并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同一法人單位可選擇其中1個實驗室方向進行申報;同一主管部門對同一實驗室方向,擇優選擇1個項目單位申報。
(三)為構建創新網絡,申報單位需承諾,若通過評審成為以上環境保護領域創新平臺的承擔單位,將參與構建創新網絡,以加強創新平臺之間的協同,并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四)項目申報方案需充分體現產學研用等單位的緊密結合,并進行實質性合作共建,聯合開展技術創新、組織創新和服務模式創新,促進相關產業的創新和發展。
(五)請主管部門在2016年4月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一式2份報送我委(雙面打印);同時請提供電子文本和有關附件等材料。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來源:發改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