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歷史資料及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數據。
已進行過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區域測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當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結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時,且工程場地所在地點不存在地質斷裂構造,可不再進行土壤氡濃度測定;其他情況均應進行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時,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時,應采取建筑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0.3Bq/㎡.s時,除采取建筑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當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時,除采取本規范4.2.5條防氡處理措施外,還應按照國家標準《新建低層住宅建筑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導則》GB/T 17785-1999的有關規定,采取綜合建筑構造防氡措施。
當Ⅰ類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中氡濃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3Bq/㎡.s時,應進行工程場地土壤中的鐳-266、釷-232、鉀-40比活度測定。當測定結果表明內照射指數(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數(Iγ)大于1.3時,工程場地土壤不得作為工程回填土使用。
民用建筑工程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方法應按本規范附錄D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