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選擇。《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對于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此項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務機構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并沒有相應的資質要求。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備案要求。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機構改革后,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即意味著機構改革完成的地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報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尚未完成機構改革的地區,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除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3.特殊情況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進行評審。兩種情況下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一類是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另一類是,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上一篇:土壤調查與評估的作用
下一篇:土壤重金屬檢測的幾種常規方法